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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伽藍記》“夜行罪人”中的典中典
來源:《長江學術》 | 李會玲  2023年11月08日10:09

北魏楊衒之的《洛陽伽藍記》“鋪揚佛宇,因及人文”,在記錄一代名都佛寺的同時,記載了不少“足與史傳參證”的“世諦俗事”。這些“人文”之記,不僅展示了一個時代的興衰沉浮,也見證了北朝士人的文采風流。《詩經》是古代中國歷朝的學術重鎮,歷代士人才子在言談和文章之中化用《詩經》典故也就成為顯示其學識和才華的重要標志。《洛陽伽藍記》在“因及人文”之際,記載了許多皇族貴戚、高門士人的言談和文章書信,其間《詩經》典故的使用比比皆是。在好幾部《洛陽伽藍記》注釋書中,絕大部分《詩經》典故都得到了正確的理解與闡釋,少數則頗有再釋的必要,如卷二中的“夜行罪人”。

《洛陽伽藍記》卷二《城東》篇在記載秦太上君寺時,談到了東陽門外御道北的暉文里內的四座豪宅。因其中一座曾屬于太傅李延寔,所以楊衒之在子注中就記錄了關于李延寔的一則軼事:

太傅李延寔者,莊帝舅也。永安年中除青州刺史,臨去奉辭。帝謂寔曰:“懷磚之俗,世號難治。舅宜好用心,副朝廷所委。”寔答曰:“臣年迫桑榆,氣同朝露,人間稍遠,日近松丘。臣已久乞閑退,陛下渭陽興念,寵及老臣,使夜行罪人,裁錦萬里,謹奉明敕,不敢失墜。”

李延寔的答辭,一比喻二指代三用典,辭氣儒雅,言簡意賅,盡顯北朝士人學養才氣的同時,也留給后人理解與闡釋的難題。其中“渭陽興念”用的是《詩經·秦風·渭陽》中秦康公與晉文公之間甥舅之誼的典,“夜行罪人”用的《三國志·魏志》中田豫年老請求退休的典。“裁錦萬里”用的是《左傳·襄公三十一年》中子產諷子皮不可使尹何為邑的典。對此,周祖謨《洛陽伽藍記校釋》、范祥雍《洛陽伽藍記校注》、周振甫《洛陽伽藍記校釋今譯》均有明釋,后出注釋者莫不沿用。確實,將《渭陽》一詩的背景和內容代入莊帝與李延寔之間的人物關系,以及莊帝登位以后贈舅舅以重權、高官、厚祿的情境,就非常容易理解李延寔“陛下渭陽興念,寵及老臣”的豐富含義;將子產“子有美錦不使人學制焉。大官大邑,身之所庇也,而使學者制焉,其為美錦,不亦多乎”的話,代入李延寔“永安年中除青州刺史”的語境,“裁錦萬里”之所指也就豁然開朗。可是,僅僅指出“夜行罪人”用的是田豫“年過七十而以居位,譬猶鐘鳴漏盡而夜行不休,是罪人也”的典,而不指出田豫其語中的《詩經》典故以及與漢代法律之間的關系的話;雖然可以讓人明白李延寔自稱為“夜行罪人”的緣由,卻無法讓人明白“夜行罪人”的確切所指,更不能借此體察年歲已高的李延寔面對皇帝外甥委以重任時的復雜心情。

李延寔的“夜行罪人”何所指?與田豫的“年過七十而以居位”究竟是一種怎樣的關系?前輩學者注解簡略,幾本重要的注釋書只指出“夜行罪人”用了田豫的典,而不涉及田豫其語中的《詩經》典故。如此便留下許多疑點,例如:韓結根引用完田豫的話之后,說:“后因用‘夜行罪人’比喻年紀老大而居官位的人。”何以“年紀老大而居官位的人”就成了“夜行罪人”呢?韓結根不解釋。而這種理解似乎來自范祥雍和王伊同。范祥雍說“夜行罪人”,“此與上文‘日近松邱’語相應”。這樣,就把“夜行”的所指,直接導向了“年紀老大”。1984年華裔學者王伊同在英譯和注釋《洛陽伽藍記》時,“聲稱頗得益于我國五十年代后期面世的兩位學者的整理與注釋成果,即周祖謨的《洛陽伽藍記校釋》與范祥雍的《洛陽伽藍記校注》”。范祥雍對“夜行罪人”只有以上簡釋,周祖謨只指出李延寔用了田豫的典而無其它。王伊同除了直接采用范祥雍的說法外,還提供了其他材料以建立“夜行”跟“罪人”之間的聯系。他根據蔡邕《獨斷》中的“鼓以動眾,鐘以止眾。故夜漏盡鼓鳴則起,晝漏盡鐘鳴則息”,推斷說漢代有宵禁制度,由此得出結論:“同樣的習俗魏時可能還在實行。宵禁時間任何人不準在街上行走。根據這一基本思想,田豫暗示,人老了就不要再謀求官職了”,“本段所用的桑榆、朝露、松丘、夜行等詞句均表示‘老年’”。范祥雍、王伊同、韓結根等對“夜行罪人”的解釋呈一脈相承的關系。首先是范祥雍沒有說明理由地將“夜行”的所指導向了“年紀老大”;其次是王伊同進一步鞏固范祥雍的說法,明確指出“夜行”與“松丘”等詞一樣都表示“老年”,并利用漢代的宵禁令建立起了“夜行”與“罪人”之間的聯系;最后在韓結根那里就變成了“‘夜行罪人’比喻年紀老大而居官位的人”。

可是,這種解釋是有問題的。首先,“夜行”一邊已經被解釋為指“老年”了,另一邊卻又被循環解釋為指“罪人”,如此兩指頗讓人疑惑。其次,根據漢代的宵禁令推斷“夜行”是指年老謀求官職的人、并由此稱之為“罪人”的推論有一個基本的邏輯錯誤。宵禁時刻,年輕人不休息在街上亂跑也是罪人啊,為什么單單要將年老“居位”的人稱之為“夜行罪人”呢?

要想理解李延寔何以在接受皇帝外甥任職時自稱為“夜行罪人”,必須弄明白田豫“年過七十而以居位,譬猶鐘鳴漏盡而夜行不休,是罪人也”的確切含義。而要明白田豫的確切所指,必須回到他說話的語境,以及魏代依舊在沿用的漢代法律和其中的《詩經》典故。田豫之語記載在《三國志》卷26《魏書·滿田牽郭傳》中:

正始初,遷使持節護匈奴中郎將,加振威將軍,領并州刺史。外胡聞其威名,相率來獻。州界寧肅,百姓懷之。征為衛尉。屢乞遜位,太傅司馬宣王以為豫克壯,書喻未聽。豫書答曰:“年過七十而以居位,譬猶鐘鳴漏盡而夜行不休,是罪人也”遂固稱疾篤。拜太中大夫,食卿祿。

首先,需要討論其中的“夜行”與“老年”的關系問題。很明顯,在田豫的答辭中“鐘鳴漏盡而夜行不休”只是一個比喻。田豫其語中的本體和喻體之間的對應關系非常明確:“年過七十”對應“鐘鳴漏盡”;“居位”對應“夜行不休”。所以,這里的“鐘鳴漏盡”固然如王伊同所解釋的那樣是指年歲已高;但是,“夜行”卻并非指風燭殘年。范祥雍、王伊同等將“夜行”理解為“老年”,顯然是沒有仔細分析田豫答辭中“譬猶”兩端的對應關系。

其次,要討論“夜行”與“罪人”之間的關系。張家山出土的漢簡《二年律令·戶律》比王伊同所引用的蔡邕之語更能展示漢代的宵禁令:

自五大夫以下,比地為伍,以辨□為長,居處相察,出入相司。有為盜賊及亡者,輒謁吏、典。田典更挾里門籥(鑰),以時開;伏閉門,止行及作田者;其獻酒及乘置乘傳,以節使,救水火,追盜賊,皆得行,不從律,罰金二兩。隸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家室居民里中者,以亡論之。

以上是漢代編戶齊民制度中的一部分,以及與之相應的所謂宵禁令。以“里”為單位的居住區域定時開關里門,目的是“止行及作田者”。里門關閉后只在“獻酒及乘置乘傳”和其它特殊情況下才可以打開讓人通行。這就是漢魏人“夜漏盡鼓鳴則起,晝漏盡鐘鳴則息”的日常生活。

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有人“不從律”,只是“罰金二兩”,而并沒有將之定性為罪人。在漢代,罪人是有專門的名稱的。上引《戶律》中的“隸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等才是漢代罪人的名稱。《戶律》規定“隸臣妾”等罪人是不能居住在里門內的,如果有“居民里中者”再以逃亡罪論處。所以,根據《戶律》,我們可以斷定漢代的宵禁令完全不適用于罪人。也就是說,王伊同根據宵禁令建立起來的“夜行”與“罪人”之間的聯系是不存在的。

排除了后代闡釋中人們所建立起來的“夜行”與“年老”“罪人”之間的聯系,我們就可以來分析田豫其語中“年過七十而以居位”與“罪人”之間真實的關系了。由于“年過七十而以居位”與“鐘鳴漏盡而夜行不休”之間是本體和喻體的對應關系;所以,這里我們可以先拋開后者而只談前者。那么,田豫為什么要將“年過七十而以居位”的人稱之為“罪人”呢?這與漢魏時期的另一條法律《傅律》有關。上述《戶律》中“隸臣妾”等刑徒罪人為什么不能“居民里中”呢?因為要在嚴格的監管下從事艱苦的勞役,如男筑城、女舂米、為祭祀鬼神男要砍柴、女要做飯等等其它官役。同任何時期一樣,漢魏時期作為刑徒的罪人是沒有人身自由的,即使年老體弱也沒有休息的權利。而漢代《傅律》規定二十等爵中的下層和無罪的庶民在年老的時候是有免除徭役的自由的。《二年律令·傅律》:

不更年五十八,簪褭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伍六十二,皆為睆老。[357]

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褭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為免老。[356]

“睆老”減半服徭役,“免老”因年歲已高而免服徭役。看過了漢代的法律,再結合田豫的人生經歷,就能明白其答辭的言下之義。除年少時曾短期依附過劉備外,田豫的絕大部分人生都在為曹魏政權服務。素有功績和威望的他年過七旬又被提拔為衛尉,可是對于“清儉約素,賞賜皆散之將士。每胡、狄私遺,悉簿藏官,不入家;家常貧匱”的田豫來說,做官真正是無異于服役。而漢魏時期連最底層的公卒、庶民都在年滿66歲后即可免除徭役,只有像“隸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這樣的罪人才在年過70以后還勞動不休。所以,田豫的言下之義是:我年過七十了,這時如果還繼續做官而不退休的話,過的是罪人的生活啊!而不是如王伊同所說的“人老了就不要再謀求官職了”,再謀求官職就是罪人。

通過漢魏法律,我們明白了田豫其語中的“年過七十而以居位”與“罪人”之間的關系。“鐘鳴漏盡而夜行不休”與“罪人”之間的關系又該怎樣解釋呢?田豫答辭中的“居位”對應的是“夜行不休”;可是,單從字面上來看,“居位”對應“不休”,還可理解,為什么還要加上“夜行”二字呢?如果了解其中所使用的《詩經》典故的話,其糾結就能迎刃而解。《詩經·齊風·東方未明》:

東方未明,顛倒衣裳。顛之倒之,自公召之。

東方未晞,顛倒裳衣。倒之顛之,自公令之。

折柳樊圃,狂夫瞿瞿。不能辰夜,不夙則莫。

在戰國至秦漢時期的文章言談中,人們經常化用這首詩來指被王侯傳喚或征召去做官,如《荀子·大略篇》:“諸侯召其臣,臣不俟駕,顛倒衣裳而走,禮也。《詩》曰:‘顛之倒之,自公召之。’”《焦氏易林》:“衣裳顛倒,為王來呼。成就東國,邦國大休。”《說苑·奉使篇》記載魏文侯曾特意通過太子舍人倉唐在雞鳴之時賜給太子擊一套顛倒放置的衣服,以此來考察太子《詩》學得如何。《說苑》:

文侯曰:“子之君何業?”倉唐曰:“業《詩》。”……文侯于是遣倉唐賜太子衣一襲,敕倉唐以雞鳴時至。太子迎拜受賜。發篋,視衣,盡顛倒。太子曰:“趣早駕,君侯召擊也。”倉唐曰:“臣來時不受命。”太子曰:“君侯賜擊衣,不以為寒也,欲召擊,無誰與謀,故敕子以雞鳴時至。《詩》曰:‘東方未明,顛倒衣裳。顛之倒之,自公召之。’”遂西至謁文侯。大喜,乃置酒而稱曰……

太子隨即應召,證明他《詩》學得不錯,所以文侯大喜。《后漢書·班固列傳》中東平王劉蒼說“竊見幕府新開,廣延群俊,四方之士,顛倒衣裳”,用的亦是此意,即人們被王侯征召去做官時忙不迭地顛倒衣裳而去。以上是漢代魯《詩》的觀點。可是,毛《詩》對這首詩的解釋卻不是指被征召去做官。《毛詩序》:“《東方未明》,刺無節也。朝廷興居無節,號令不時,挈壺氏不能掌其職焉。”因為“挈壺氏不能掌其職事”,導致“朝廷起居,或早或晚,而無常節度,號令召呼不以其時”,以至于大臣要沒早沒晚地工作,經常在天沒亮的時候因光線不好而穿反了衣裳去應召上朝。

魏晉南北朝時期“業《詩》”依然是學者士大夫們的必修課,而且毛《詩》說更為流行。《詩》讀得爛熟于心,自然可以隨意多方化用,也能夠明白別人的化用。田豫答辭中以“居位”對應“夜行不休”,分明是化用了《東方未明》的兩種解讀的典。一是用“居位”指他“自公召之”地被“征為衛尉”,用的是被王侯征召去做官的典。這種說法自戰國以來流行,在漢代被《詩經》三大官學之一的魯《詩》說所繼承。二是用“夜行不休”暗指他如果應征的話,就還要繼續“東方未明,顛倒衣裳。顛之倒之,自公召之”,“不夙則莫”地為朝廷工作,用的是毛《詩》說的典。所以,其答辭的完整意思是:我年過七十了還去應召擔任衛尉一職的話,就意味著在鐘鳴漏盡、精神和體力都不濟的該休息的老大年紀,還要像《東方未明》中的官員一樣半夜也要隨時待命、不休息地為朝廷工作,這是罪人的待遇啊。此語一出,大家也就明白了他對官場的厭倦之情和退休的決心,終于在他“固稱疾篤”的情況遂其所愿地讓他退休了。

總之,李延寔的“夜行罪人”一語其實是典中有典。如果只指出李延寔用了三國魏時田豫請求退休的典,而不指出田豫之語除了事關漢代《二家律令》中的《戶律》和《傅律》外,還使用了《東方未明》的漢代《詩》說中的兩個典的話,是無法讓人明白“夜行罪人”的確切含義的,更無法讓人深入體會李延寔以其語回答皇帝外甥時的復雜心情。

用典的最大好處是能將原典的意蘊以簡約的方式帶入新的文本,達到言有盡而意無窮的修辭效果。因為典中有典,李延寔的“夜行罪人”一語充分表達了他于高齡受職時的復雜心情。正如他在給莊帝的答辭中所表述的那樣,此時他已經是“年迫桑榆,氣同朝露,人間稍遠,日近松丘”。可是,為什么要在年紀如此老邁和“已久乞閑退”的情況下還接受青州刺史一職呢?如果是貪戀權勢的話,他一定不會在莊帝加封他為“陽平王”時以“王爵非庶姓所宜”為由堅辭。接受任職的最主要原因應是此時的莊帝根基不穩,需要這位年邁的舅舅為其政治生涯站臺。

元子攸是在北魏末年胡太后亂政的局勢下被胡羯豪強爾朱榮扶上帝位的,上位伊始即面臨著與強臣的權力之爭。先是河陰之變中,爾朱榮“以兵權在己,遂有異志”,出爾反爾地欲殺莊帝,只因“鑄金為己像,數四不成”,又相信卜者之言,才“還奉莊帝”。河陰之變,不僅昭示了莊帝危如累卵的處境,更埋下了豪強權臣與傀儡皇帝之間各自樹立黨羽的權力之爭的伏筆。爾朱榮在河陰之變中縱兵斫殺“公卿以下二千余人”,莊帝的弟弟元劭和元子政亦在其列。正如莊帝手刃爾朱榮后在詔書中所數羅的“河陰之役,安忍無親。王公卿士,一朝涂地,宗戚靡遺,內外俱盡”。所以,在元子攸引狼入室后,北魏皇室宗親差不多被趕盡殺絕,朝廷也幾乎被清空,他得到的只是一個皇帝的名號。可是被強臣以傀儡視之的光桿皇帝并不甘心任人擺布。在爾朱榮“身雖居外,恒遙制朝廷,廣布親戚,列為左右,伺察動靜,小大必知。或有僥幸求官者,皆詣榮承候,得其啟請,無不遂之”的情勢下,莊帝一方面“以寇難未夷,避正殿,責躬撤膳。又班募格,收集忠勇。其有直言正諫之士、敢決徇義之夫、陳國家利害之謀、赴君親危難之節者,集華林園,面論事”地積極收羅人才,另一方面則培植親信、任用外戚。此情此景,年邁的舅舅是他不得不倚重和仰仗的對象,是他最重要的政治資本。

而作為北魏孝文帝股肱之臣李沖的長子,長期的政治生涯讓李延寔深知“權強擅命”局勢下傀儡皇帝外甥的艱難處境;所以,他才一方面在早該頤養天年的年紀接受任職,另一方面卻又以“夜行罪人”一詞,借田豫之口來表明他在北魏末年政局飄搖中,在精神和體力都不濟的風燭殘年,欲休而不能,勉為其難地還要為羽翼未豐的皇帝外甥政治站臺的矛盾和復雜心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