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傳統演藝活動助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 ——訪全國政協委員、中國藝術研究院曲藝研究所所長吳文科
“隨著2020年度脫貧攻堅任務在全國范圍的全面完成,我國不僅創造了人類發展歷史的空前奇跡,而且夯實了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堅實基礎。同時,也使我國《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的進一步實施,有了更加充分的良好條件,進入了更為快速的推進階段。”作為全國政協委員、中國藝術研究院曲藝研究所所長,吳文科今年的兩會提案格外關注鄉村文化振興問題。多年來在主動深入廣大鄉村基層的調研過程中,他深刻感受到,鄉村振興的內涵極為豐富,作為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鄉村文化振興的內涵同樣也十分豐富。從提振鄉村的傳統演藝活動入手,包括大力扶持和重點激勵傳統戲曲、曲藝、音樂、舞蹈、雜技等表演藝術的人才培育和創作表演等,對于助推鄉村文化振興戰略的實施,其作用尤其重大。
“繁榮發展鄉村文化,是鄉村文化振興的總體目標;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以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為核心,以鄉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為載體,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推動鄉村文化振興,建設鄰里守望、誠信重禮、勤儉節約的文明鄉村,是鄉村文化振興的基本原則與根本任務。”采訪中吳文科對《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中有關鄉村文化振興的明確擘畫深表贊同,并進一步指出,上述任務、目標的實現,還需多方的協同與配合。以鄉村傳統演藝活動的健康開展為例,由于可有效拉動和豐富充實諸如節日慶典、文娛生活、非遺保護、鄉風培育等工作內容,在實現鄉村振興方面就可以匯聚各方力量,成為全面推進鄉村文化繁榮的強有力的工作抓手。
然而,一個時期以來,由于全球化、現代化的影響及沖擊,各地鄉村的鄉土文化傳統也出現了一定程度的“被稀釋和被置換”現象。在吳文科看來,多重因素加劇了傳統演藝活動包括戲曲、曲藝、音樂、舞蹈、雜技等在內,出現傳人稀少、觀眾老化、場地缺失、演出難見等問題。千百年來鄉村傳統演藝活動所依托的節日慶典、民俗風情、儀式禮節、思想觀念、價值形態和審美習慣在不少地方幾近消失。因此,通過恢復各地傳統的演藝活動來確立文化自信、培育文化自豪、追求文化自強,進而賦能包括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振興在內的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應當成為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過程中的一項緊迫任務。而如何更好地支持農村地區優秀戲曲曲藝、少數民族文化、民間文化等傳承發展;如何更緊密地結合特色小鎮、美麗鄉村建設,深入挖掘鄉村特色文化符號,盤活地方和民族特色文化資源,走特色化、差異化發展之路;以及如何加強規劃引導、典型示范,挖掘培養鄉土文化本土人才,增加優秀鄉村文化產品和服務供給,為廣大農民提供高質量的精神營養,鼓勵農村地區自辦文化,培育挖掘本土文化人才等,我們依然任重而道遠。
為此,吳文科建議有關方面,大力發展鄉村傳統演藝活動,可考慮指導各地定期遴選一批基礎牢、資質好的鄉村傳統戲曲、曲藝、音樂、舞蹈、雜技等的演藝班社,予以重點資助和特別支持,并從青年人才的培養與孵化、傳統經典節目的恢復與上演、新編優秀節目的創演與推介、名家名作的宣傳與獎勵等方面入手,全方位進行扶持和激勵。一方面助推著名班社和經典名作,另一方面也推出文化能人和文化品牌。此外,還應指導各地組織開展本土劇種、曲種、樂種、舞種及雜技品種的現狀調查和資料整理,并與傳統表演藝術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相結合,留存經典優秀的鄉土藝術文獻;指導各地建設適宜固定的傳統演藝場所,并在地方電臺、電視臺及公益網站設立本地傳統演藝欄目,以為及時推送經典優秀節目并為各地民眾欣賞地方鄉土藝術提供便利。吳文科表示,在因地制宜的原則下,按照共建共享的目標追求,對這些演藝活動特別是鄉村的傳統演藝班社及其骨干人員進行大力扶持、切實激勵和強力引導,不僅可以有效傳揚鄉土優秀傳統文化并極大豐富鄉村的文化生活,而且可以更好地培育孵化鄉村文化能人并涵養引領鄉村文化風尚。
談及2020年的文化現象與熱點話題,吳文科還表示,近年來自己也十分關注網絡游戲產品的內容審查問題。在今年另一則提案中,他呼吁有關方面要加強對網絡游戲產品的管理以切實保護青少年的健康成長。“網絡游戲是當今非常普遍的娛樂形式,而以青少年的廣泛參與最為集中。”然而吳文科發現,目前市場投放的相關產品卻暴力傾向泛濫,情色渲染明顯,出現了審美情趣錯位,價值追求走偏等問題,不少網絡游戲名為益智開發,實則誘導賭博,涉嫌釣魚消費,教唆蠱惑等,極大地侵蝕著青少年的思想和心理,嚴重影響青少年的健康成長。為此他提議,有關方面應進一步從形式到內容、從形象到畫面,對網絡游戲產品進行嚴格把關,尤其加強對那些標有“斗”“戰”“魔”“怪”“奇”“幻”“愛”“怨”之類名稱和設計怪異、形象性感的現有產品的核查,嚴格清理下架那些具有明顯負面影響的產品,同時,開展網上游戲產品的專業評論,加強新聞輿論監督,鼓勵網民對不良網游產品的舉報并加大懲處力度。此外,還應盡快修訂完善相關法規,并在出臺相關法規的同時,配套出臺細化實施的法律解釋和執法操作的指導細則,避免因條文的過于籠統和缺乏明確定義帶來的執法鈍化問題,切實營造有利于青少年網民健康成長的法律法規保障和社會文化環境。